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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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ꆼ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