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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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06號債權人威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書、信用貸款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影本等並無法釋明債權存在。又本院依職權函詢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債權人主張事實存在,經該銀行依序二次回函稱:「經查,本行曾於99年4月9日受理 陳君 申請信用貸款,但客戶於99年5月24日自行撤回,故本案駁回」;「經查明貴院檢送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乙件,係由乙○○申請辦理」。分別有99年6月11日及99年7月14日渣打商銀CB-OPS字第09901158號及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參。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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