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選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選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選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處如【附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有如附表之顯然文字錯誤,應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施秀青【附表】┌─────┬──────────────┬──────────────┐│原判決│原記載內容│應更正之內容││文字位置│(無疑義文字以...省略之)││├─────┼──────────────┼──────────────┤│第一頁│乙○○...緩刑貳年。│乙○○...緩刑貳年。扣案現金││主文欄││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元沒收之。│├─────┼──────────────┼──────────────┤│第一頁│林派、甲○○..緩刑貳年。│林派、甲○○...緩刑貳年。扣││主文欄││案甲○○所收現金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沒收之。│├─────┼──────────────┼──────────────┤│第九頁│㈤...附此敘明。│㈤...附此敘明。扣案甲○○所││論罪科刑欄││收現金180000元、乙○○所收現││││金168000元沒收之。│├─────┼──────────────┼──────────────┤│第九頁│㈡..第74條第1項第1款。│㈡..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適用法律欄││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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