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榮彬律師
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首查,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雖否認全部犯行,然本件有起訴書所列多位證人證述在案,且有通聯譯文在卷,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涉犯多條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為保審判、執行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8年12月21日裁定實施羈押,並於99年3月21日、99年5月21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再查,本院於99年7月20日再經訊問被告,除仍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外,就其之羈押事由言之,被告涉犯多條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當然仍有逃亡之虞。復以,被告於偵查中羈押期間,屢次與前往接見之友人談及其於本次被逮捕之日即98年8月26日之前之數月,警方持組織犯罪防條例制之拘票去拘伊,被伊順利脫逃,伊於98年8月26日因為要回家開伊之車輛,又被警方堵到,結果伊跑至家中三樓往下跳,但最後還是被抓到等語,此有本院向台灣桃園看守所調得之被告會客光碟片在卷可憑。本院復命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陳報被告甲○○逃逸及逮捕歸案之詳細過程,有該局鍾其峰偵查佐之職務報告一紙附卷可稽,該職務報告之內容核與被告在上開接見時之自陳內容相符。綜此,被告甲○○非但身罹多條重罪,且確有逃亡之事實及續行逃亡之虞。是以,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裁定自民國99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