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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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1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富晉寶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朝祥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參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拾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