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小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小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乙○○台北市○○區○○○路○○○巷十七之三號被上訴人甲○○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甲○○巷七號」、「被上訴人乙○○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吳素勤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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