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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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志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宗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惟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興惟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71,020元,應繳裁判費
193,9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193,48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