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志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宗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惟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興惟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71,020元,應繳裁判費
  193,9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193,48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