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9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板小字第9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俊生
被   告  謝小蓮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板小字第96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下午1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王昱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昱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