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36號
原告乙○○
訴訟代理人 蔡尚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華創業家教育顧問有限公司、甲○○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涉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毋庸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45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惟其中給付資遣費、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及提繳勞退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共為19萬457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該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867元(計算式:此部分原應徵2800元×2/3=18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原告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833元(計算式:6700元-1867元=48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