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72號

聲請人 陳淑美

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臨時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據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方公司)現登記狀態為「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且圓方公司代表人為臨時管理人章世璋。惟圓方公司既經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322條規定,應儘速選任清算人以進行財產清算及債務了結等事宜。

二、經查,本院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以114年度司字第69號民事裁定選派 蘇明仁 為相對人圓方公司之清算人,有該民事裁定可稽,故本件再聲請為圓方公司選派清算人,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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