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50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505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
入帳查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信用
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   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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