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潮簡字第3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信
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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