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0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2009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複代理人 張家豪

被告 羅偉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5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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