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2009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複代理人 張家豪
被告 羅偉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5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