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2619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秉軒
被告 曾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28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