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300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蘇偉譽

邱至弘

被告 劉建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8日上午11時22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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