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3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被告 劉建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8日上午11時22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3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被告 劉建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8日上午11時22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