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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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60號
原 告 邱雨柔
被 告 楊福清 (起訴狀未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
以106年度補字第63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5,400元,該項裁定業於106年8月30日合法送達
原告,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
卷可稽,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