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消簡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消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林敏川
被   告  成岳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俊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⑴美金4,581元及⑵新臺幣11,016元,前
者,以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6年8月21日臺灣銀行賣出美金現金
與新臺幣匯率一比三十‧五一二計算,折合新臺幣為13萬977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兩者合計為新臺幣15萬0791元,是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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