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消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林敏川
被 告 成岳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俊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⑴美金4,581元及⑵新臺幣11,016元,前
者,以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6年8月21日臺灣銀行賣出美金現金
與新臺幣匯率一比三十‧五一二計算,折合新臺幣為13萬977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兩者合計為新臺幣15萬0791元,是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