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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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倪煌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政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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