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周煙平~B法官邱景芬~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