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О五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