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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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實稱毛重壹點貳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八三三號裁定送桃園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所觀察、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該所八十九年二月廿三日桃所澄衛勒字第四九五號函送之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份附卷可參,並經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安非他實稱毛重一點二二一公克(公訴人誤載為一點一一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將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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