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三十一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有不服者,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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