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
送相對人己○○
身丙○○住
身戊○○住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美虹~F0~T40
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貳拾貳元││├─────────────┼─────────────┼──────────┤│一審郵票費用│叁佰零柒元│聲請人原繳雙掛號郵票││││叁拾肆元四十份, 嗣退 ││││郵一0五三元。│├─────────────┼─────────────┼──────────┤│共計│貳萬陸仟零貳拾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