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6月11日移送97年度偵字第1913號案件請本院併案審理,致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楊仲農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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