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債權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法定代理人有誤,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之住居所地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