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N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違背法令假公濟私發強制執行命令扣押徵收土地補償費及非法拍賣土地予非債權人,非債權人分配依法不合。聲請人不服桃園地院96年度重訴字第356號判決上訴,需繳納裁判費,聲請人被執行命令執行新臺幣(下同)1千多萬元現款,今無現款即賤價拍賣聲請人之土地,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應,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當事人在原審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不能遽為聲請訴訟救助(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88年度台聲字第73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在原審曾繳納裁判費206,744元,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總歸戶資料,聲請人有83筆土地,公告現值38,089,477元,有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至26頁),自難僅憑聲請人提出桃園地院執行命令、桃園縣政府函2件(見本院卷第5至9頁),認已釋明其經濟狀況在本件訴訟進行中有重大變遷之情事,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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