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潮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被移送人   吳慧琦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4年12月2日潮警偵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吳慧琦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之黑色玩具瓦斯手槍貳支、小瓦斯氣瓶捌瓶、彈匣貳個、鐵
珠捌拾陸顆,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11月15日0時20分許。
(二)地點:屏東縣○○鎮○○路○○○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於上開時
地未戴安全帽被警查獲後,被移送人同意員警查看其斜
背包,員警自其斜背包中查獲2支瓦斯玩具手槍、8瓶CO
2鋼瓶、2個彈匣、86顆鐵珠(供上開瓦斯玩具槍射擊用
),另於上開機車置物箱內查獲1支三級毒品愷他命施
用工具菸盒。經警測試該槍可發射小鋼珠,雖無法穿透
鋁板,未達具殺傷力程度,但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6頁)。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黑色玩具瓦斯手槍2支(外觀未漆有色標誌)、
2支瓦斯玩具手槍、8瓶CO2鋼瓶、2個彈匣、86顆鐵珠小
鋼珠(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3頁)。
(四)卷附調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4張
可證(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17頁)。
三、查扣案之黑色玩具瓦斯手槍2支、小鋼珠86顆及CO2瓦斯氣瓶
8瓶俱為被移送人所有,並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
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供陳在卷,該扣案之黑色玩
具瓦斯手槍為仿真槍械,其外觀類似真槍,一般人觀之即生
恐懼心態,又該類似真槍之瓦斯手槍顯非被移送人純粹為收
藏之用,被移送人於飲酒後攜帶上開仿真瓦斯手槍,客觀上
足認有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虞,除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5條第3款裁罰外,上開扣案物品應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另扣案之三級毒品施用工具
菸盒1個,業經移送機關另案偵辦(見本院卷第3頁),中油
卡1張皆非本案行為時所用之物,依法尚難併與沒入,附此
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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