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鈺慧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富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永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4,52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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