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鈺慧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富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永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4,52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