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九四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0000000││壹│玖佰壹拾││││││││叁││├─┼───────────────┼──────────────┼────┼───┼────┼───┤│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壹│壹仟││├─┼───────────────┼──────────────┼────┼───┼────┼───┤│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壹│捌佰柒拾││││││││叁││├─┼───────────────┼──────────────┼────┼───┼────┼───┤│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壹│玖佰肆拾││││││││陸││├─┼───────────────┼──────────────┼────┼───┼────┼───┤│6│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000000││壹│壹仟││├─┼───────────────┼──────────────┼────┼───┼────┼───┤│7│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000000││壹│壹仟││├─┼───────────────┼──────────────┼────┼───┼────┼───┤│8│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壹│叁佰陸拾││││││││陸││├─┼───────────────┼──────────────┼────┼───┼────┼───┤│9│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壹│貳佰玖拾││││││││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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