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小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周明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46,82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