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曉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門縣地政局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
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7月29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