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耀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成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2年8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
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