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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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章致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達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退票理由單。蓋支票為發票人委託銀錢業等金融機關付款之票據,支票之發票人,僅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4條及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
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上開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二、請陳明對萬達旅行社有限公司之請求依據(該支票之發票人為 劉許金蓮 ),並提出其背書資料以釋明。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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