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宜傑 間給付電話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7,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