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啓章 即保盛商行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起訴僅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