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小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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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274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曹訓察
被 告 曹烜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陸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