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黃被告 吳怡萱
乙○○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台中市○○路○段○○號)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據約定事項第十七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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