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三號
原告丙○○
乙○○被告丁○○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 律師複代理人 方錦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B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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