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七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鈺華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七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鈺華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