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407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畊文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