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34號上訴人 戴蘭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艷珠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