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 吳春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春霖 間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為銀元貳佰貳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佰伍拾陸萬零柒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零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貳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