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2號
原 告 郭世偉
輔 助 人 郭亭邑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何怡萱 律師
李孟翰 律師
被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