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226號
原 告 禾康歡樂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瑋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 律師
劉宇倢 律師
吳柏儀 律師
被 告 綠灣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芳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郭宏義 律師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濱璿 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零五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
事項未予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
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