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971號
原 告 周容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嘉彩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