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小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7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小燕竊盜,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本院參酌
被告尚無前科紀錄、犯罪原因、家境小康、教育程度高職畢
業、工作狀況、犯罪後坦承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黃湘茹
附錄: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