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小字第80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三剛
訴訟代理人 孫資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元章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再按,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邱元章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邱元章之
戶籍謄本及真正住所或居所,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9日
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上開事
項,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屬不合程式且未依期限補正,
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