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原告 白富尹 訴訟代理人 謝殷倩 律師(解除委任)被告 何盈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437號裁定補費,原告不服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916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00,042元;本院另於107年
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10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0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