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595號抗告人 許惠麗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翊豐應用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