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文秀
陳錦綉 (即 高文章 之繼承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健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廷璋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判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莊文秀、陳錦綉2人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計算式:本金債權20萬元+違約金200萬元=220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賴靖欣

更多裁判書